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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18:43:25 人浏览

导读:

保证期间一般都是存在于人保中,要是这样的话保证期间是根据保证的不同类别有所不同的,而且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担保的起算期限也是不一样的,这样是因为两种方式承担的类别是不一样的,对于期间如果符合一定的情况的话是可能发生中断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最新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保证期间一般都是存在于人保中,要是这样的话保证期间是根据保证的不同类别有所不同的,而且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担保的起算期限也是不一样的,这样是因为两种方式承担的类别是不一样的,对于期间如果符合一定的情况的话是可能发生中断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最新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最新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保证期间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进行中,因为法定事 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  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保证期间中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是有法定事由的发生。根据 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导致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 由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和债权人  在保证期间内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提请仲裁机关 仲裁。保证期间中断产生的效果是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保证期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中断的,保证期间  从法院的裁定或判决生效之日或从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生 效之日的第二天重新开始计算,即以前经过的保证期间 归于无效,保证期间重新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 在保证责任中断的情况。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的内容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是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是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四是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保证期间的分类

  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最新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期间是可能会发生中断的,但是中断的话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这是因为保证期间发生中断的话,对于保证人来说,承担的责任其实是加大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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