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责任
导读:
咨询:2005年10月9日,和我关系比较密切的车间同事王某想买房子结婚,因一时没有充足现金,就向同车间的刘某借款5万元,出具的借条上只写明了借款的金额及借款时间,我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名。2011年3月,刘某催促王某还款,并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借款没有还款期限,我的保证也没写明保证期间,只是在保证人处签上我的名字,我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某向刘某借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刘某可以随时催告王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你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刘某要求王某还钱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止。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目前你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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