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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4 23:25:03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法院判决驳回原诉讼请求。案情2009年1月27

  导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法院判决驳回原诉讼请求。

  案情

  2009年1月27日,原告刘某与某自然村签订了一份建桥协议。同年10月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某自然村承诺2010年5月1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并由被告曾某担保。嗣后,发包方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诉请被告曾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该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曾某主张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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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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