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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读如何实现船舶优先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0 01:00:25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3000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A公司如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B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港口45天。A公

  【案例】

  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3000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A公司如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B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港口45天。A公司为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B公司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卸货后,A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该轮船,天津海事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后来,A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B公司被扣押的这艘轮船,偿还A公司垫付的工资等费用。对该轮船进行过救助的英国籍轮船所属船公司C,也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该轮船,偿还海难救助费用。

  【法律解读】

  此案就涉及到船舶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是我国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故适用我国法律。而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求有: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过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本案中A公司为B公司垫付了船员工资、港口费等,这笔费用的请求是具有船舶优先权。公司C的请求是海难救助的款项请求,也是有船舶优先权,且发生于A公司垫付船员工资之后,根据我国《海商法》若强制出售该轮船,应先偿还C的救助款项,之后再偿还A公司垫付的船员工资等。其原因在于:根据海商法,前述所列5项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按顺序受偿。但第4项若后于第1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至第3项受偿。本案中,海难救助款项发生于垫付船员工资等之后,所以若强制出售产生优先权的这艘轮船应先偿还船公司C的救助款项,之后再偿还A公司垫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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