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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 胁迫其丈夫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1 13:35:51 人浏览

导读:

近日,一起因胁迫担保人签字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法院认定出借人邱某明知担保人吴某不愿意担保却胁迫其签字,该担保关系无效,依法不应保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吴某向其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吴某原是夫妻

  近日,一起因胁迫担保人签字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法院认定出借人邱某明知担保人吴某不愿意担保却胁迫其签字,该担保关系无效,依法不应保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邱某要求被告吴某向其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吴某原是夫妻关系,2008年10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9月26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2008年

  10月26日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徐某未按约还款。2008年11月15日,原告邱某与被告徐某协商归还借款一事,双方约定,2009年1月15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徐某收回原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吴某在原告的胁迫下,被迫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条上签名。2009年1月13日,原告前往被告吴某所经营的诊所讨要借款未果,损毁诊所内柜台玻璃,公安机关与1月22日作出对原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明知担保人是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却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条上签字同意担保,该担保关系依法不应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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