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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联合社与绥化市**总公司、绥化市**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姚**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2 00:22:55 人浏览

导读: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庆经初字第57号原告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法定代表人付友,主任。委托代理人苑成涛,大庆市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雷义,该社信贷员。被告绥化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庆经初字第57号

  原告大庆市市区A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友,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成涛,大庆市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雷义,该社信贷员。

  被告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原绥化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南三西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志,总经理。

  被告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原绥化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中直北路15号。

  负责人于刚,经理。

  被告姚X庆,男,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3-5-1-301室。

  原告大庆市市区A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大庆信用联合社)诉被告绥化市B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绥化B总公司)、绥化市B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十分公司)、姚X庆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苑X涛、刘X义,被告第十分公司负责人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化B总公司、被告姚X庆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信用联合社诉称,1999年4月30日,原绥化地区(现更名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下属的第十分公司与原告下属单位第二营业部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利率为7.9875‰,期限7个月(即自1999年4月30日至1999年11月30日),被告姚X庆为此提供担保并于同日签订抵押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5月11日,原告如期发放贷款400万元给第十分公司。合同期满后,借款人并未履行其到期偿还借款本金义务,原告数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绥化B总公司及其第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被告姚X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绥化B总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姚X庆未作答辩。

  被告第十分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请求借款本息无异议,借款事实也无异议。需要说明一点,借款当时是两家贷款,到年末时都没有还。在此期间姚X庆给金盛商厦装璜用了270多万元,后将他的帐转到我的名下,现在400万元全都由我偿还。去年这笔帐已经逾期,我现是金盛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请求取消另外两家作被告的资格,由我单位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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