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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丈人夫妇,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8:33: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女婿向银行贷款,找了其他人冒充老丈人并偷他们证件进行抵押房子登记,并且让他们签订担保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老丈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银行是善意取得抵押权,可以处置房屋。

  核心提示:女婿向银行贷款,找了其他人冒充老丈人并偷他们证件进行抵押房子登记,并且让他们签订担保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老丈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银行是善意取得抵押权,可以处置房屋。

  女儿嫁了人,办了厂,本来老两口该过上好日子了。谁知,一笔150万元的贷款让不知情的老夫妻“被担保”,名下的房子莫名被抵押。被银行告到了法院后才知道,是女婿找相貌相近的老人冒充老两口,偷拿证件抵押房子借钱,连银行、房管处也被忽悠了。

  150万元贷款惹官司

  蔡某今年四十出头,多年前,他从四川来到宁波,认识了宁波姑娘俞某,两人情投意合,一年后结了婚。

  俞某家里条件不错,在家人的支持下,小两口合伙办了个零配件厂,公司以俞某的名字命名,法定代表人是蔡某。

  一年多前,宁波一家银行向北仑法院起诉,将俞某一家三口及蔡某、蔡某名下的厂子统统告上了法院。

  银行称,2011年7月,蔡某向该行借款150万元,俞某为共同借款人,零配件厂为共同还款人,俞某父母作为担保人,俞某父母还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了抵押,但借钱的蔡某未还清债务。银行要求蔡某夫妇和零配件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俞某父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不履行,银行方有权就房产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老夫妻不知道“被担保”

  被银行告上法院后,俞某倒是不太意外,因为她对借款是知道的。但她辩称,虽然她的确在借款人合同上签过字,但两人是夫妻,并没有多问蔡某借钱的用途,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而俞某的父母却十分震惊,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借款一事,更别说做担保、抵押房子的事了。

  “我们从未在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上签名,也从未前往房管处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都不能成立。”两位老人莫名成了被告。

  蔡某早已逃之夭夭,俞某的父母申请笔迹鉴定。鉴定中心对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显示签名并非两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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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婿找人瞒天过海

  对此,银行方面表示,蔡某办理合同所需的身份证、户口簿等,都提供了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评估公司也曾前去现场看房进行评估,并没有人提出异议。

  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的银行经理说:“当时,蔡某是和两位老人一起来的,带着身份证原件,我看了看,觉得身份证上的照片和本人是一致的,年纪、长相都差不多。”

  此外,房管处为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有两位老人至现场办理,工作人员核对身份时,老人和证件上的照片看起来差不多,并未引起怀疑。

  俞某父母说,女婿肯定是找了两位相貌和他们差不多的人冒充。他们还拿出了证据,向北仑法院提供了海曙法院2012年的一份判决书,确认蔡某之前就曾找人冒充丈人、丈母娘在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协议上签过字。

  “我们从来没有去办理过手续,也没有签过字,凭什么拿走我们的房子、要我们付钱?”老两口越想越生气。

  房屋抵押有效担保责任可免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俞某等人是亲属,俞某也明知借款一事,银行方面及房屋评估机构人员现场勘查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银行办理借款业务时也审验了相关证件原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这一抵押权的取得是善意的。

  但俞某父母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其担保合同未能成立,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昨天,法院判决,被告方归还欠款及利息,若未履行判决,则银行可就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在1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驳回银行方面其他诉求。

  (原标题:女婿找人冒充丈人丈母娘 把二老的房子抵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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