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导读: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李某向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订购了一批衣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5万元,定金为5万元,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4.5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8月份之前。签订合同后李某按约定把5万元的定金交给了该公司。2009年9月,该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货物交给李某,给李某造成约20万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向该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如果选择适用又应该主张适用哪一个对其更有利呢?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某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如果不能,李某该如何选择更有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上述法条可见,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从合同的公平原则上讲,如果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并用,守约方得到赔偿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其实际造成的损失,这样不但对违约方惩罚过重,而且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利益,这将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本案中,李某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其向该公司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就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如果其向该公司主张违约金,就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守约方该如何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才对自己更有利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定金的数额限制,对于约定的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作出了规定,即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定金为5万元,依法约定的定金最高额只能为3万元,因此超出的2万元是无效的;因该公司违约,造成李某约20万元的损失,而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4.5万元,未超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法可以得到支持。本案李某选择定金作为赔偿的话,只能获得3万元的赔偿,而选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话,能获得4.5万元的赔偿,因此选择违约金来主张对李某更有利。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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