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手手房税费约定承担
导读:
【案例:二手手房税费约定承担】
网友提问:我与购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相关税费均由他来承担,现在购房人认为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这样的约定条款合法吗?
案例解答:合法。法律规定由买方或卖方一方承担相关税费,但法律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由对方承担,即法律规定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出卖方与买受人可以协议约定由买受人承担。。
二手房按揭费用主要包括:
1.房屋查案费:每证90元,由房管局收取;
2.房屋评估费:评估价×0.5%,由评估公司收取。如果不需要出评估报告,则只收取300元的初评费;
3.按揭代理费:按揭公司直接收到的服务费用,标准是贷款额×(1%~
1.5%);不同按揭公司执行的标准有差异,较为普遍的是贷款额的1%或1.2%;
4.贷款保险费:贷款额×1.2×0.1%×贷款年限,保险公司收取,二手房按揭贷款的最高年限是20年;
5.贷款合同公证费:每宗300元;
6.转按揭合同协议公证费:每宗300元;
7.交易委托公证费:每宗200元;
8.银行公积金代办费:每宗500元,由相应银行收取;
9.他项权利登记费:每证250元(番禺每证500元),由房管局收取;
10.贷款印花税:贷款额×0.005%,由银行收取。
其中,银行公积金代办费大部分银行都不收取。另外,办理转按揭时,个别银行还将收取转按揭费,每宗500元至1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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