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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09:09:36 人浏览

导读:

担保在我们生活中应该是很常见的,担保可以有效的促使债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债权人能够更加放心,不用担心债务人不还钱的问题。那么法定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的效力范围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担保在我们生活中应该是很常见的,担保可以有效的促使债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债权人能够更加放心,不用担心债务人不还钱的问题。那么法定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的效力范围有哪些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1、有单独的保证合同。即在主合同之外有单独的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2、合同附有保证条款,而且保证人也在主合同上签字。3、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上面有保证人的字样,并且由保证人签字。

  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由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的时候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视为连带保证。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2、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其中不动产的抵押要进行登记,不经登记抵押权不产生效力,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比如房屋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但是要求以房屋做抵押,当业主不能及时还款的时候,银行有权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房屋售价高于欠款额,那高出部分仍然属于业主,如果拍卖房屋价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仍有权利要求业主继续偿还。

  3、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因此在自然人的合同中,留置的对象只能是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不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方可进行留置。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例外,即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局限于同一合同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发生的很频繁,债权债务不断的产生和消灭,如果局限于同一合同关系的话,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5、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是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即以实际交付视为定金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交付定金,主合同仍然成立,但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主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择一适用。但是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二、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仓单质押自应当准用该条之规定。据此,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除仓单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这里有疑问的是,质物的保管费用是否属于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保管费用是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为保管质物所出去的必要费用。但在仓单质押中,由于转移占有的并不是仓储物,而只是仓单。而一般地说,保管仓单无须支出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如果质权人将仓单委托他人(如委托银行等)保管而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的,该费用的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应属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仓单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即为仓单,当无疑义。唯须说明者,如前所述,仓单本身并无多大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因为仓单与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是合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故而仓单设质之后质押担保标的物范围限于仓单并无不妥。另外,依《合同法》第390条的规定,仓储物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除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外,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处置多为将其变价,从而保管仓储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该仓单已经设质,则该权利质权仍存在于该代位物上;如果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仓储物,则保管人有权将仓储物依法提存,于此情况下,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存在于该提存物上。质言之,如果仓储物有代位物或者提存物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仍及于该代位物或者提存物。同时,如果仓储物生有孳息的,则仓单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该孳息。

  以上就是法律小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法定担保方式有哪些以及担保的效力范围的法律知识。担保的方式一共有五种,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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