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担保法 > 担保法规 > 2022票据保证人的免责事由

2022票据保证人的免责事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09:28:34 人浏览

导读:

担保人是债务发生的时候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保证人是给相关的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在某些时候这个保证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022票据保证人的免责事由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人是债务发生的时候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保证人是给相关的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在某些时候这个保证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022票据保证人的免责事由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2票据保证人的免责事由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二、票据保证人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义务人,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得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保证债务。

  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在票据保证债务的时效上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一)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均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同时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此时票据保证人当然得主张票据债务得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二)票据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但被保证债务发生了独自的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被保证债务因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延长,票据保证债务是否也因此而延长。一般说来,由于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为相互独立的两个债务,具有独立性,因而,在时效中断事由仅及于被保证债务而不及于保证债务时,则仅发生被保证债务的延长而不发生保证债务的延长。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虽然被保证债务仍然存在,而票据保证债务已经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票据保证人也就得因此而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三)票据保证债务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当票据保证债务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得以延长,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是否得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从票据保证债务的独立性来看,就应否定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这一抗辩权的援用,即当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仍然存续。

  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保证人是票据上的最终义务人,而其最终义务又因时效完成而消灭,那么,当票据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再依票据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时,被保证人当然亦得对其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从而使票据保证人有丧失获得追偿的可能,使其票据上权利在事实上归于消灭,并使其成为事实上的最终义务人。这与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规定的本来性质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在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亦因之而同时消灭。

  票据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即因票据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就人的关系所存在的抗辩权

  票据保证人与其他票据行为人同为票据债务人,应该认为票据保证人也享有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同一的对人抗辩权。例如,在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拥有票外的已到期债权时,如果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票据保证人则得主张原因关系抗辩,而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不过,就一般而言,如若肯定票据保证人的这种对人抗辩权,似乎有违设定票据保证的初衷。但就票据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来看,否定的只是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所享有的对人抗辩权的援用,而并未否定票据保证人自身所享有的对人抗辩权。因而,笔者认为,票据保证人应当享有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同一的对人抗辩权,而不应将其排除在外。

  三、票据保证人责任及性质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022票据保证人的免责事由的全部内容。保证人一般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的人,所以他才能够进行担保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