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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如何实现债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14:38:4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质押担保经常发生,如果我们需要一笔资金,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财物进行质押,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应该了解清楚什么是质押,什么是担保,以及,质押担保如何实现债权?下面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质押担保经常发生,如果我们需要一笔资金,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财物进行质押,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应该了解清楚什么是质押,什么是担保,以及,质押担保如何实现债权?下面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质押担保如何实现债权

  质押是转移担保物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具体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权利上设立,根据质押权标的物的不同,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押与抵押一样,都属于物的担保形式,因此与抵押一样,质押也是以质押物 的价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质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物(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

  质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质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与抵押不同,质押需要向债权人交付质押物,因此质押在权利设立要件、权利 标的上存在差异:首先,在质押设立时的条件不同。动产质押的设立以占有质物为 条件,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为条 件,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为条件,依法可以转 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出质登 记为条件。

  其次,权利标的物不同。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需要向债 权人交付担保物,因为不动产及特殊动产的固有属性,该类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物 时,无须转移占有。而传统的质押是一种动产质权,动产是质押权的主要标的,后 期质押的担保功效逐渐在权利凭证、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上发挥着作用,权 利也渐渐发展成为质押权的新型标的。

  二、普通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第75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列举方式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在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可按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处理。普通债权是否也是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以普通债权出质,质权并未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上,权利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属于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这种请求权又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担保之债的实现程度的保障程度较低。虽然证券债权也是请求权,但其受特别法调整,流通性强,实现方便,证券质押的担保功能较强,普通债权质押显然不具备证券债权质押的流通性,其担保功能有限。因此对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1、债权必须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设立质权,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该债权自然不能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质押,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与身份、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2、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具备确定性,设定质押的债权数额应当确定,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并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

  三、债权质权的出质方式: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都明白了,质押担保如何实现债权这个问题的答案,当质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物(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回答,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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