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违约应赔双倍定金
导读:
纠纷:消费者购车等了再等仍不到
2010年9月,钱先生准备在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轿车,由于该车型属于紧俏车型,经销商处没有现车,所以需要预订。钱先生同经销商签订了一份《购车意向书》,并缴纳定金10000元,预约天数为10天。可是10天过去了,车没有到,钱先生催促经销商,但其销售人员却说仍需再等一个月,一月后一定交付。
由于对方态度诚恳,钱先生只好答应再等。一个月后,钱先生再次致电经销商,对方却说车还没到,并建议钱先生换一款其他型号的轿车。
钱先生非常生气,他认为,他跟经销商签订了《购车意向书》,经销商得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经销商却称此种情况属不可抗力,只答应退还定金,不愿意双倍返还。
那么,预订的轿车不能如约交货,消费者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律师:汽车经销商违约责任应承担
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钱先生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钱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了定金,经销商就应按时履行合同。但经销商却未能在预订时期内交出新车,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违约行为是不可抗力所致。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可是在本案中经销商违约的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律师告诉记者,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应双倍返还消费者;消费者违约时,定金将不予返还。
在生活中,我们常遇到“定金”和“订金”的问题。若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将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卖方,若卖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双倍定金给买方。
而“订金”实际上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在交易中,若买方未履行合同,并不代表他不能要求返还订金。有的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欠缺,故意混淆“订金”与“定金”的概念。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行事,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午报记者 秦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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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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