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导读:
担保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况很多,因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况也属常见。
所谓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关。
《解释》第7条所针对的就是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情况,分两种情形作出责任份额上的规定:即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由以上规定可见,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很大,相当于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如此严重的担保负担必须以严格的构成要件为前提,《解释》确定的要件有: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3.担保合同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上述规定,《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形就完全符合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即“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中,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是担保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其中,债权人不知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投资关系的情形,即属于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担保合同因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的,比如国家机关做担保人的,不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欠缺是明显的,基本上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在法律禁止某类主体做担保人的前提下仍然接受这种担保,是明知担保无效而设定担保,债权人应当被认为有过错。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担保人仅承担部分责任,其责任只是一个份额。《解释》规定了一个责任份额的上限,其中,债权人的过错是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时候,要适用上述关于担保人、债务人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时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债权人欺诈担保人而签订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担保人免除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时候,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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