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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2:45:38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出现资金无法流转的情况,那么公司与个人都会选择用物品进行抵押来换取资金,但是抵押并不是永久的,债务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在还清债务以后抵押权也失去效力,所以抵押担保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物的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出现资金无法流转的情况,那么公司与个人都会选择用物品进行抵押来换取资金,但是抵押并不是永久的,债务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在还清债务以后抵押权也失去效力,所以抵押担保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物的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物的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

  1、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物权中除所有权、永佃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就抵押权而言,也是这样,不承认抵押期限,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2、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3、抵押权从性质上讲是担保物权,它应具备物权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4、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二、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内容

  1、被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数额;

  2、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的期限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私下规定期限,因为抵押担保是永远跟随着债务合同的,如果债务合同存在那么抵押担保就是有效的,有些物品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有些只需签订合同就能生效。以上就是“物的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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