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抵押权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导读:
在借款中会出现两种保证形式,一种是人保还有一种是物保,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物品进行抵押的话,那么就不需要保证人再进行保证,当然也允许人保与物保同时存在,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抵押权,那么放弃抵押权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是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
而当担保物权为债务人所提供时,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债务人本来就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不用于清偿,势必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保证人提供的抵押权,那么保证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无需改变,依旧以原规定为准,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并不会随之增大,只对债务人抵押以外的债务承担责任。以上就是“放弃抵押权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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