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典当质押未登记引纠纷
导读:
车辆典当质押未登记引纠纷
8月20日,龙文法院调解了两起因当物未予质押引起的典当纠纷案件,并当庭交割了现金100万元,高档轿车8辆,涉案标的300余万元。
2008年6月3日,某汽车贸易公司向某典当行典借款100万元,并用六部待售的轻型越野车作为当物出典给典当行,当期一个月;6月27日,该汽车贸易公司又以2辆进口小轿车作为当物出典,向典当行借款160万元,当期二个月。双方签订了二份典当借款合同后,又协议将该八辆轿车分别委托给另两家贸易公司进行保管和销售。当期届满后,借款人未还款也未续当,按典当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绝当。该典当行发现当物已不在指定的地点,负责保管车辆的两公司拒不交出车辆,遂起诉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偿还借款260万元,并要求保管车辆的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典当物。案经龙文法院法官多次跟踪协调,双方握手言欢,被告当庭将100万元当庭偿还原告,余款将已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8辆高档轿车(当物)物归原主。
虽然案结事了,但典当行经营中存在的当物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典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转移动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实际上是一种质押担保性质的借款。公安部和商业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对动产应当予以质押,典当行办理机动车动产质押的应依法进行登记。本案原告典当公司行未对借款人出典的轿车进行实质性的质押,将典当物委托给第三者进行管理,并未依法登记,是造成典当物无法收回,绝当后不能进行绝当处理,典当行到期债权难讨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建议典当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典当行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以确保典当行不因其自身违规经营而蒙受损失,使典当行真正起到金融机构的拾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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