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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抵押遇到质押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5 07:26:11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某同志为干点大事,以其名下商铺作为抵押,向东亚银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等自不在话下。因扩大生产之所需,某同志灵机一动,又以该商铺的租金收益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向汇丰银行借款50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亦在此不表。天有不测风云啊,2012还没来,金融危机就先到了,某同志这跤摔得的确够惨。两家银行眼看这厮正常还贷是没指望了,于是都向法院起诉了某同志。法院依法扣押了其商铺。
呵呵,问题来了--两家银行都抢着收租子,到底谁对商铺租金具有优先权呢?大家争执不休,各有说辞。
东亚银行:
根据《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商铺租金是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东亚银行自然可以依法收取。
汇丰银行:
很简单啊,根据《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东亚银行:
租金质押,实际上属于一种"权利质押",一般讲,这种质押的前提是"权利应由出质人所支配"。但在本案中,出质人因为其商铺已经被法院扣押,而失去了对租金的支配权利,因此该等质押其实已经名存实亡。
汇丰银行:
商铺被法院依法扣押,并不代表某同志无权支配租金,质权应当依然有效。恰恰相反,正因为质权的存在,而使抵押人不能收取租金,请注意《担保法》第47条,强调"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而本案中,抵押人显然已经"不可以收取"了,抵押权人就更是鞭长莫及了。
东亚银行:
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质押权也是一种物权,按照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先物权的实现可导致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的效果。哈哈,我的抵押权已经排除了你的质押权。
汇丰银行:
根据权能分离的理论,抵押权是基于所有权中的占有、处分权而成立,质押权却是基于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权而成立,两者的基础有着明显的区别。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变卖商铺以清偿贷款是你的权利,但收取商铺租金可就是我的权利了,你吃萝卜,我吃青菜,各得其所,各有所爱。
东亚银行:
《担保法》第47条的本意,就是要说明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而不仅仅是抵押物自身,无论萝卜,还是青菜,均在抵押权的大锅之内。
双方是唇枪舌战,你一个《担保法》,他一句《物权法》,你搬出《民法》,他找到《宪法》,真是棋逢对手,将遇良才,一时间难分胜负。
办案法官葫芦僧这边发话了:"各位看官,您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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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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