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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我国信托的本质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6 14:46:24 人浏览

导读:

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且由他人进行外置式管理,即外置式管理信托制度,这是信托的第二层次概念,也反映了我国信托概念的本质特征。信托源自于英国法律三个法渊之一的衡平法,信托产生最初期是与国王和教会及封建土地制度相关。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没落,土地私有制的

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且由他人进行外置式管理,即“外置式管理”信托制度,这是信托的第二层次概念,也反映了我国信托概念的本质特征。

信托源自于英国法律三个法渊之一的衡平法,信托产生最初期是与国王和教会及封建土地制度相关。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没落,土地私有制的建立,海外殖民地事业的兴旺发达,一方面,根据资本发展的客观需要,大规模资本集合投资形式——伦敦证券交易所,劳埃德咖啡馆,东印度股份公司这类内置式管理信托制度登上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从十七世纪开始,根据社会平衡发展的需要,英国已经有许多作为外置式管理信托制度的专用基金以及大量的非自治性基金。这样,信托制度从单一类民事信托向各种集合类商事或公益信托过渡,受托资产载体从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概念发展到集合法人和非自治性机构概念,将受托资产从独体法人或受托人处分离出来,单独成为集合法人或非自治性机构的资产,这是资本制度或民主制度对封建制度或专制制度的一个否定,也是人类理性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后来作为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就把名义所有权制度结合非自治性机构或他律法人等概念,演变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概念。在特殊目的载体总的概念下,又可分为SPT“特殊目的信托”和SPC“空壳公司”。

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一样,法律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衡平法注重实质而非形式”。无论民事主体叫什么名称,只要符合信托的有关规定,就可认定为信托。一方面,由于美国法律上的公司权益较信托权益更清晰,美国现在大量采用SPC“空壳公司”形式;同时,通过合同约定可以合法地界定出公司权益和信托权益,因此SPC“空壳公司”中还可以设立SPT“特殊目的信托”。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制定如前所述的税收制度,来调整SPC“空壳公司”与SPT“特殊目的信托”的关系,并且又通过“投资顾问法”对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进行强制规范,因此美国无需专门设立信托法,也勿用区分“内置式管理”信托制度和“外置式管理”信托制度。但是,最近美国爆发的世纪欺诈案——麦道夫的“庞氏欺诈案”,也反映出了以合同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法律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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