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
导读: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抵押与质押经常发生,抵押与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关于这二者之间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了解下面这一方面,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
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这种处理原则,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财产上有两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且都已办理抵押登记,受偿的原则就是设立在先,受偿在先。同一物上先后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与同一物上先后设立两个抵押权基本相同,理所当然也要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同样,质押在先,抵押在后,质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抵押后质押的怎么处理?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抵押权设立在先,并且经过了抵押登记,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登记,这两种问题情况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我们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担保人死亡继承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其中自然包括承担保证责任。
朋友酒驾帮朋友担保是可以的,但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循相关的规定,若是有违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是没有及时报告的,保证人会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财产保全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是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