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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2 10:18:25 人浏览

导读:

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抵押物审查是审查哪几方面呢?抵押物审查不仅要审查抵押是否是不能被抵押物品,还要审查抵押物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抵押物能否被独立处置等等问题,具体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请看法律快车小编问您详细介绍

  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抵押物审查是审查哪几方面呢?抵押物审查不仅要审查抵押是否是不能被抵押物品,还要审查抵押物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抵押物能否被独立处置等等问题,具体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请看法律快车小编问您详细介绍:

  一、 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

  (一) 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不得抵押物品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因为管理上的漏洞,实际操作中曾经发生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伪造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笔抵押登记都由专职人员进行办理,建立双人监督制度,杜绝虚假证件、虚假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登记情况。

  (三)审查抵押物自身是否存在瑕疵

  有些合法产权的资产不一定就是合法抵押物。如在建工程报批时手续中估价对象为营业用房(库房或车库),但工程完工后性质变为设备用房,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设备用房将不能单独变卖。又或者抵押物虽有合法产权,但拆迁过程中与原始拆迁户的纠纷尚未解决,也会导致法院难以执行处置。因此审查阶段要了解清楚抵押物是否存在此类瑕疵。

  (四)审查抵押物是否可以独立处置

  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将影响独立处置:第一,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要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由于抵押手续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金融机构,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到地上建筑物建成后又将地上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到了处置环节将会出现麻烦,必须由甲乙银行共同处置。第二,抵押物非住宅、商用房、店面等,主要指的是工业厂房,审查时应该注意抵押物前面是否有独立道路可通行,有的工业厂房里面有很多栋,第一栋前方有道路,而后面几栋的路都被前面的堵住了,即如果无独立通道或者不能利用公共设施及道路的情况都将严重影响处置。因此,审查时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进行现场平行作业,掌握抵押物位置情况。

  (五)审查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

  当租赁先于抵押时,应遵循“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物设定抵押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从理论上来讲,抵押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无需经过承租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就会遇到抵押物变价困难。因此,在审查环节应该着重把握“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情况”,可以总结为“抵押物是否出租”、“真实的租户是谁”、“租金是否合理”三点。针对抵押物为店面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走访时可以向周围商户了解抵押物实际出租情况,是否频繁更换租户等问题,同时,还可以拨打店面招牌中的联系电话,以顾客身份进行咨询了解,在实地走访时最好采取不定时突击走访方式。针对租赁合同,审核时应该把握的另一要点是租金是否合理,长租期、低租金或者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抵押物金融机构在处置时将面临无法处置或者只能以极低的价格卖给承租人(可能是借款人关联方)的情况。

  二、抵押物如何处置

  (一)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抵押物的出租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抵押的几种类型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由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并不是你想抵押什么物品,这个物品就一定可以成为抵押物,抵押物是需要经过审查的,只有审查通过的物品才可以成为抵押物,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抵押物审查怎么进行的相关法律知识,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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