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还清贷款 抵押关系应解除
导读:
案情回放——
林先生于2003年2月3日向北京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从某汽车服务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汽车,并由该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林先生向银行提供担保,同时约定林先生以购买的小汽车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北京市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2月4日,林先生已经向银行还完全部贷款,汽车销售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终止。现林先生准备将车辆过户给他人,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遭到该公司拒绝。林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并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林先生已经向银行还清了全部欠款,主债务因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责任也随主债务的消灭而解除。被告基于保证责任要求原告提供的反担保,也因被告保证责任的解除而解除。因此,林先生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及该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随着主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作为反担保,也适用担保法的上述规定。
本案中,林先生向北京银行某支行贷款买车,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保证,但作为保证人,该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又要求林先生进行反担保,即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并登记。这样,在本次事件中就形成了一个保证合同、一个担保合同和一个借款合同三个合同。2008年,当林先生还清了全部借款,主合同即全部履行完毕而失效,而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证责任即已解除,而反担保因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证责任的解除而失效,所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林先生办理相关解除抵押的手续,该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就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午报记者 博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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