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还有吗
导读:
当一份合同签订以后,特别是在借款合同等类似的合同里面,有关的权利人是会要求提供担保的,那么在这个时候可能是就会签订担保合同,在这样的关系里面,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是否有效也就和主合同有关了,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还有吗。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主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规定,仅仅由法律做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一)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是指对外国机构和法人: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还有吗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担保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主合同服务的,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时候,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没有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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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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