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背”俩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导读:
为借款以车作抵押欠修理费厂家扣车抵押权人提车遭拒———
问题事件
小李将他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物向程某借款10万元。后汽车出现故障,小李将车送往修理厂修理。修好后,小李没钱给付修车费,修理厂便将车扣下。于是,程某找到修理厂,以该车已合法抵押给自己为由,要求修理厂将车交给自己处理,却遭到修理厂的拒绝。程某认为修理厂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抵押权,遂打算起诉。
有错应改
程某是不可以要求修理厂将车交由自己处理的。
我国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修理厂将小李的车扣下是合法行使留置权。而且,只有在修理厂的留置权实现后,程某的抵押权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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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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