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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时行使船舶留置权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21:58:44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大家知道,当事人在修船时,行使船舶留置权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才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具体请看下文。1在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应事先在合同中约...

  摘要:大家知道,当事人在修船时,行使船舶留置权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才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具体请看下文。1在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当船厂在船东所委修的船舶一经修理完工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额支付修船费用,拟留置该船舶时,不少船东则以在双方所签订的船舶修理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为由进行抗辩。还有的船东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提出即使船厂有权留置所修的船舶,也应当与其有履行债务宽限期的约定,只有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船厂方可依法行使船舶留置权。

  那么,对在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究竟应否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所签订的船舶修理合同中没有不允许行使留置权方面的限制性约定,船厂对该船舶完全可以行使留置权。如前所述,从船舶留置权的特性来看,船舶留置权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并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设定的。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明确指出,船舶留置权是法律赋予修船人、造船人的一种特有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是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所修船舶定于完工离厂前支付修船费用(即使是部分修船费用)的条款约定,这是决定船东是否违约的前提;二是必须有船东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额支付修船费用的事实;三是所修的船舶仍处于船厂的“占有”状态,即没有脱离船厂的实际控制。只要具备了上述条件,不论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对所修船舶留置的约定,船厂都可以依法对该船舶予以留置。

  至于对所修船舶行使留置权时,是否应当依照《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给予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条件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可以在合同中由双方约定,也可以在留置船舶后由造船人或修船人确定,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2对被法院扣押的在修船舶及再次进厂修理的欠债船舶能否行使留置权:当船厂对船东所委修的船舶正在修理过程中,由于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依此对该船舶实施了扣押。对于这种被扣押的在修船舶是否可以留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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