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行使留置权
导读: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对留置权都很陌生,甚至有些人压根就不知道什么是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是在在什么时候行使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面请看案例。
【案件回放】黄某(系番禺某服装加工厂业主)与广州某服装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服装发外加工合同》,约定:实裁数:1500件,加工单价:30元/件,加工事项:车缝至剪线,交货日期:9月26日,付款方式:付款提货。2013年9月26日广州某服装公司到黄某的加工厂取货,仅取货1000件,因余下500件未完工,故拒绝支付加工费,黄某随即对500件的物料进行留置。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服装公司支付加工费30000元。广州某服装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黄某赔偿损失7000元。法院判决:一、广州某服装公司支付黄某加工费30000元;二、黄某赔偿广州某服装公司损失7000元。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黎桂花律师,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黄某是否对广州某服装公司的物料享有合法留置权及黄某应否承担对广州某服装公司所主张损失的赔偿责任。
黎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以广州某服装公司未依照双方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主张其在不能依约取得加工费的情况下对广州某服装公司交付给其加工的物料依法享有留置权,且其不应对广州某服装公司所主张的因黄某未能按期交付定作物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广州某服装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及相关证据,均可确定黄某对于广州某服装公司交付的部分物料并未完成车缝等全部工序,即只是“半成品”,由此可以确认黄某实际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对广州某服装公司所提供物料的加工,上述产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约定的“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黄某关于其对广州某服装公司交付给其加工的物料依法享有留置权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黄某未及时完成广州某服装公司委托的全部物料加工服装,致使广州某服装公司被客户扣款损失7000元,有《协议书》及《赔款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加以证明且黄某亦已表示确认,因此黄某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黎律师提醒: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第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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