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修车辆留置权的消灭
导读:
维修车辆留置权,是指车辆承修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占有托修方的车辆。根据《担保法》第88条规定,维修车辆留置权主要因为两个原因消灭:一是托修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托修方留置维修车辆后,需要给托修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托修方在这一期限内支付了维修费用并负担留置期限的保管费,留置权随之消灭。二是托修方另行提供担保并被承修方接受。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其应付的维修费用,超过约定的期限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车辆。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维修车辆留置权有以下特征:
(l)托修方未支付应负担维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2)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维修费用。如果托修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承修方就无权留置维修的车辆。
(3)承修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在维修合同签订后,当托修方将车辆送给承修方维修时,承修方就开始占有该车辆,直到车辆修好交付给托修方为止;
(4)承修方留置的车辆必须是维修的汽车,而无权留置托修方其他车辆;
(5)承修人对留置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或实现;
维修车辆留置权是一种债权担保,其作用就是担保托修方支付维修费用,维护承修人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车辆留置权除了在车辆维修中承修方拥有外,车辆制造中的制造人和车辆保管中的保管人也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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