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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银行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股票质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19:38:33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也谈银行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
也谈银行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
操纵风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版权所有:陈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收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进步,买房买车已成为中国新兴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居民消费支出的最大亮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城乡道路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与居民家庭汽车普及率逐年进步,加上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进进,汽车金融业务已成为我国贸易银行业务竞争的一大热门。
纵观我国贸易银行推出的各类汽车金融业务,除了传统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法人商用车按揭贷款以外,最大量的业务品种就是各类银行针对汽车经销商推出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包括活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各类形式的厂商银三方贸易融资业务。
一、我国贸易银行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的操纵模式与现状:
分析我国贸易银行各类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的操纵模式,可以总结出各家银行设计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的如意算盘不过乎如此:
由于汽车合格证是汽车上牌的最重要法定证实文件,而且是一车一证,没有它就无法办理机动车牌照,质押给银行取得授信后,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先还款赎回质押给银行的相关汽车合格证,才能移交给购车者办理上牌手续,因此汽车合格证由银行控制就可对借款人销售的汽车实施监视,汽车经销商一般不可能无证转让相关车辆;假如汽车销售商到期不能还款,作为控制汽车合格证的贷款银行就可通过厂商回购汽车、余额返款等所谓的"厂商银"模式来收回贷款、控制风险。
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在我国早已成了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汽车合格证几乎等同于"车产证",大多数经销商都拿汽车合格证质押向银行申请授信作为盘活资金链的"门票",以此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等汽车销售出往后再还款赎回合格证,然后交付给车主。如此业务品种的推出,已然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不仅解决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周转困难、创造更大的销售额和经营利润,也为银行带来大量存款结算、可观的利息收进和综合收益,对各方来说似乎真是风险很低、回报很高,如此一本万利的好生意!
但题目的关键是:汽车合格证真是正当的汽车产权凭证吗?汽车合格证质押真能依法保障银行质押优先受偿和授信资金安全吗?
二、汽车合格证的真正含义及其标准格式:
要回答以上两个题目,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对口治理部分对汽车合格证的行政定义: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以下简称"汽车合格证"),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实文件。
定义表明:汽车合格证主要是证实机动车装备技术参数、整车出厂质量合格、国家批准许可车辆生产厂家,并可用于车辆防伪的唯一证实文件。
国家规定的汽车合格证标准格式和样本如下:
三、国家有关汽车合格证治理的文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视治理。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进治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另一项重要文件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治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时通过合格证数据中心提供的软件系统或接口上传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信息。凡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进治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违规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四、银行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操纵漏洞:
从上述标准定义和文件规定来看,《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简称"汽车合格证"),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的一份法定证实文件,它是国产机动车到当地车管部分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实之一。也就是说,和其他产品合格证或商品检验证书一样,不论是从它的定义,还是从它记载的内容来看,汽车合格证仅是一份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据此可以注册登记,仅此而已。上面并没有任何有关机动车产权证实的说明、标识和批准内容,由此证实:汽车合格证仅是一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并不是机动车的产权证实。
再从民事法律上看,无论看《担保法》、还是《物权法》,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也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既不属于担保法上的财产或财产权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因此,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以下判例就是明证:
"法院经审理以为,固然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所占有的汽车合格证只是表示车辆质量合格的一种格式化证实,并非车辆本身或者是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合格证不是一项财产,更非财产权利,没有市场交换价值,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本案质押权的标的物,银行不能对这些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对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但质押权不成立,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既然不是汽车的产权证实文件,那么银行质押控制汽车合格证还有什么意义呢?从实际效力来看,银行收执汽车合格证,只能防止所规定汽车到车管所注册登记,没有证不能上牌,但并不能阻止所记载汽车的对外销售,在相关汽车销售题目上不具有法律所设定的转让限制,更为严重的法律漏洞是:法院多起案件判决早已证实汽车合格证质押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质押优先受偿权,更是无法对抗第三者,一旦经销商发生债务纠纷、各类案件甚至破产倒闭,第三方向法院起诉随时可以查封、处置和拍卖证下机动车辆,变卖价款依法处置分配,债权银行不仅得依法交出汽车合格证,还得承担没有质押保障的普通债权损失![page]
单是依靠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还很轻易引发汽车经销商、购车消费者与押证银行三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合格证是商品的准生证,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进进销售环节,在消费者车款交付完毕的情况下,合格证必须和商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从这个层面上说,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消费者付款,经销商交车,双方实在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假如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到银行还款赎证,只交付车辆不交付汽车合格证,导致消费者车辆无法上牌,是一种没完全履行合同责任、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极易引发长期无法领证上牌的购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经销商和押证银行赔偿损失,依法判决银行退回汽车合格证,导致银行丧失对汽车合格证的实际控制,面临极大的债权悬空风险。
既然不是什么产权文件,那汽车合格证本来就没有多大价值,不可能买卖,银行也就根本不能根据机动车的批发零售价格来核定汽车合格证的价值,一份没有产权价值及其权利的证实、不能限制其产权转让的文件,如何能作为银行质押物来发放授信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不办理汽车质押或抵押手续,仅仅是收执汽车合格证,完全是本末颠倒的冒险做法,我们不能由于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对优秀汽车经销商发放很多贷款没有出现题目和不良贷款,就轻易放松对汽车质押物的治理和控制,也不能借以汽车合格证质押外加厂商保障回购、余额还款条款作为保障银行贷款安全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把风险防范的希看全部寄托在厂商回购退款保证上;贷款到期回收,只能证实你选择的经销商有实力、讲信用,但并不能证实你的操纵流程是正当有效、没有风险的,不控制车,只是控制一张纸,万一车没了就是废纸一张,根本难以防范法律风险和操纵风险。
不论是从实质内容,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汽车合格证质押根本就是一项伪命题和无效质押物,根本没有风控依据和法律保障!据此设计授信方案并质押放款,一开始就存在自然的法律漏洞和操纵风险,一旦汽车经销商发生经营风险,将严重危及银行授信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近几年来,媒体揭发的汽车合格证质押无效、车证不符、假冒盗用倒卖、购车后无法及时发证上牌引发三角纠纷,造成银行大笔逾期不良贷款的多起案件就是明证!
五、汽车担保融资业务法律风险与操纵风险的有效防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进步和城乡道路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产业与汽车市场发展势头良好,为贸易银行开展汽车担保融资业务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难得的市场机遇,汽车金融在中国大有可为,但要做好汽车担保融资业务,仍需贸易银行长期不懈地坚持以下几大风险控制原则:
(一)优选国家核准的国内外著名品牌汽车产品及其认证经销商客户:
由于我国实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制,上了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才能生产公告中核准的汽车产品,因此,银行可接收的动产质押、抵押机动车辆,应限于上述公告中国家核准车辆生产企业的国产机动车产品,以及取得中国海关正当货物进口证实、进口报关商检手续并已依法缴纳关税的进口机动车产品。
对汽车经销商或代理商客户,最好是选择那些在当地汽车市场确有实力、资信良好、服务优秀的国内外汽车大厂著名品牌4S店、授权经销商或代理商。对那些不在《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录中的无名小厂、车辆安全质量没有国家认证保障的无牌小厂,或涉嫌拼装、走私、盗卖机动车辆的无良厂商,要严格授信准进制度,把好信审关,防止不良厂商假借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之道,恶意诈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严格依法合规操纵,确保汽车产品抵质押足值、正当、有效;
银行接收汽车合格证质押对汽车经销商发放授信,目的就是要通过收执汽车合格证来控制对应机动车辆的产权价值来保障授信资金的安全;和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质押品一样,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汽车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的正当有效条件,就是质押动产及其动产权利依法须交付银行占有,既然如此,银行要办理汽车质押融资,依法就应该要求出质汽车经销商将用于质押的机动车辆,按质押合同交付银行租用的车库或仓库保管,交由银行占有并委派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驻场监管,方能依法确保银行对质押车辆的优先受偿质权。
当然,假如移库用度太大,汽车经销商负担不起,银行也可采取就地监管并依法到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法来依法确保自己的质权,而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优于质押权,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比单纯的动产质押更具优先受偿权。
因此,汽车担保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是,银行要依法办理汽车质押手续,除了收缴汽车合格证,更要确保质押汽车依法交付质押或办理抵押登记。
(三)加强抵质押汽车价值监控与市场分析,把握汽车经销商经营动态与经营风险,及时调整和优化汽车融资组合与客户结构,强化贷后治理与押品监管,切实防范汽车市场风险与客户信用风险;
汽车是价值昂贵的高档耐用消费品,也是难以保值的大宗易损品,俗话说:"买汽车如同冰棒,一出门就跌价",一方面汽车价值较高、使用广泛、需求较大、较易变卖,但另一方面由于加速降价、更新换代、技术进步快,汽车质押物贬值较快、损耗较大、难以保值,由于汽车价值存在这一冰棒效应,并不适于长期抵质押授信,因此,银行要严格控制汽车担保融资抵质押率,应坚持"短平快动态监管"的汽车金融经营原则,加快以新换旧、等价置换,灵活保持抵押车辆市值,同时要加强日常贷后治理,跟踪了解当地汽车交易市场状况,及时把握车市价格信息、生产厂家和汽车经销商经营状况,加强销售回款监视与账户往来检查,建立快速反映、快速处置、及时应对的抵质押汽车产品变卖机制,有效防控抵质押汽车产品处置风险、价格风险与市场风险,才能确保汽车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活动性与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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