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不能随便处理质押物银行质押
导读: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基本案情:
林X因急需钱与黄X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他将自己的车质押给黄X,黄X借给他2.5万元,借款期为7天,到期还借款2.5万元,如到期未能偿还,黄X有权自行处理质押物。
借款期限届满后,林X未能如期还款,黄X因缺钱又把车质押给了别人。
林X筹到钱后要求解除双方的质押合同关系,由他偿还借款2.5万元,黄X将车归还给他。
黄X认为,首先,两人已约定,如果林X到期不能还钱,他有权自行处理质押物;其次,即使要将车还给林X,林X也应先还他借款本金及利息。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林X与黄X的质押合同关系,林X支付黄X借款2.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黄X将林X的车返还。
法官析案
齐菲法官: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是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林X与黄X虽未签订正式的质押合同,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质押合同关系。
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所以借款合同中虽注明"如到期未能偿还,黄X有权自行处理该抵押物",但此约定将车辆的处分权完全交予黄X,应属无效约定。因此黄X无权自行处理林X的车。
借款期满后,林X确未能按期还款,违反了双方约定,但黄X未举证证实自己曾要求与林X协商以质物折价,或依法通过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要求清偿债务。所以,林X以偿还借款为前提要求解除双方质押合同关系,返还质物,理由正当。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林X除了返还向黄X所借的本金外,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黄X支付逾期利息。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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