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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贷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21:16:2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融金智略银行培训中心

  一、基本概念

  (一)本文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我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各行对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一律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三)本文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总行和各受权分行。

  (四)本文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五)本文所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六)质押登记日指借贷双方签订股票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日期。

  (七)放款日指借贷双方办妥股票质押登记,贷款人确认质押成功后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划付资金的日期。

  (八)还款日指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将贷款本息向贷款人指定账户划付的日期。

  (九)注销登记日指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借贷双方或贷款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股票质押登记的日期。

  (十)贷款期限指从放款日至到期还款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以天为单位。

  (十一)特别席位指我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用于质物存放与处分的交易席位。

  (十二)特别资金账户指我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股票质押贷款项下资金结算的资金账户。

  (十三)质押率指贷款本金与贷款发放时质押股票市值的比率。

  (十四)贷款发放时质押股票市值指贷款发放前计算的质押股票数量分别乘以各自前七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之积的和。

  (十五)安全度指计算时质押股票市值及保证金之和与贷款本金之比,也称"质贷比"。

  (十六)利息期指第一个利息期从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第一个付息日止;除第一个利息期以外的其他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日之次日起至下一个付息日。

  二、借款人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经营稳健,与我行合作良好。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期限、利率、质物及质押率

  (一)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为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股票质押贷款要按本文规定,重新审查办理。

  (二)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三)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价格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贷款人不得接受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7.贷款人认为风险过大,不适于进行质押的股票。

  (四)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质押股票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能超过60%。总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质押率加以调整。质押率的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质押率的计算公式为: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四、授权经营

  (一)总行授权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对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受权分行不得对辖属机构进行转授权。

  (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采取统分结合的办法办理。

  1.总行负责对全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受权分行作为贷款发放的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开户申请,进行客户管理,及审批、发放贷款,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等工作,承担贷款风险,并负有保全资产的责任。

  3.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在授权、授信额度内办理。超出总行授权、授信限额的,必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股票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附注);

  4.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

  5.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受权分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用作质物的股票,要了解其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分析股票的持股集中程度及股价波动程度,必要时应当就上述情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咨询、核实。

  受权分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三)受权分行在贷款前,应根据授信管理部门核定的客户授信额度,确定贷款方案。对于未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受权分行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用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提出授信初审方案,报总行授信管理部门确定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贷款人审查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page]

  (五)借贷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贷款人应向总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股票质押登记证明统一由总行与借款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成功的股票计人股票质押管理信息系统。贷款人应于全部质押登记完毕后的下一工作日内,查询实际质押的股票数量,用于计算质物市值和质押率。

  (六)总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存放质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质物变现资金;委托上海深圳分行以总行名义在上海、深圳分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交收。各行可以开立股票质押贷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与借款人结算账户和上述总行资金清算账户发生的资金收付。

  总行建立股票质押管理信息系统。贷款人通过该系统管理和处分质押股票,并记录质押股票、资金的变动情况。

  (七)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回贷款本息。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在借款人清偿借款后,合同即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及时向总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风险控制

  (一)为防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对单一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5%。全行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二)我行接受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总额,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只可转换债券数量与未转换债券存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用于质押的可转换债券可转股数与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三)贷款人应及时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确定可接受的质押股票及质押率。

  (四)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五)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保证金)/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保证金)/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

  当安全度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安全度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七、质物的管理和处分

  (一)贷款人应利用总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进行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利用总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和在上海、深圳分行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的处分权和存放在资金账户的资金的处分权均属我行。

  (二)贷款人应向总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和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三)贷款人应配备质物管理和处分必需的计算机软、硬件和通讯设备,并保障各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四)若确有需要,贷款人可同意借款人置换部分或全部质物。贷款人应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并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质押变更登记。用于置换的股票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置换后的质物总市值不得低于置换前的质物总市值。

  (五)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若借款人提出申请,且安全度在乎仓线以上,经贷款人同意,可由借款人通过我行的系统卖出或部分卖出质物。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取保证金的,必须满足提款后贷款安全度不低于167%的条件。

  (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使得贷款安全度跌破警戒线的,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股票、置换质押股票或提供保证金,以使贷款安全度高于警戒线:

  1.质押股票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得质押的情况之一;

  2.借款人放弃质押股票配股权,致使质押股票因股权稀释而产生价值缺口;

  3.质押股票或特别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我行无法及时行使处分权。

  (七)当贷款安全度达到平仓线及以下时,贷款人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资金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及管理和处分质押股票的所有应付税费,并将平仓结果书面通知借款人。

  (八)贷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质押股票卖出,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九)质押股票变现的资金不足以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向借款人追偿。

  (十)受权分行应在质押贷款合同中明确:

  1.质押股票管理和处分所发生的税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2.配股、配售缴款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等)和配售产生的新股随质物一并质押。

  八、管理和监督

  (一)贷款人要将每笔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内容、借款人情况、质押登记情况、贷款到期情况及逾期后对质物的处分情况逐笔计人股票质押管理信息系统,接受总行的监督和管理。

  贷款人应将股票质押贷款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遵照业务审批、业务操作、会计核算分离的原则。贷款人要制定和完善业务审批和操作程序。

  (三)各行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资金清算的规定,按照贷款合同指定的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拨。

  (四)职责分工

  1.总行机构业务部负责拟定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保管质物,对股票质押贷款安全度进行日常监测,并负责对分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对分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权限进行授权管理。

  3.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会计核算办法。

  4.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维护股票质押贷款系统,保障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保持通讯顺畅;对业务数据执行备份,保留年限不低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标准。

  5.受权分行负责组织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资金发放、会计核算、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并监督贷款用途,监测借款人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辖内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各科技系统正常运行。

  (五)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经办部门应设置专门岗位,对业务人员严格设定管理权限和操作权限。[page]

  (六)严禁任何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套取、传递、泄露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并获取非法收益。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经办机构因管理不严、经营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调减直至收回其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授权。经办人员如有违规操作、营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保密

  (一)各受权分行在对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恪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质押股票、贷款额度、审批权限等信息以及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应要求借款人保守我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对于因泄露秘密导致我行损失或造成不利影响的机构和个人,总行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二)各受权分行应建立股票质押贷款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股票质押贷款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工银发[2005]109号)。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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