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担保法 > 质押 > 权利质押 > 证券债权质押与股权质押

证券债权质押与股权质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4 12:56:12 人浏览

最权威的担保法律频道

  核心内容:证券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另应注意,在票据质押的场合,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表明该票据不具备流通性,因此不得质押。

  3、出质人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了存单出质情形签发银行的侵权责任。实践中,有的出质人将存单出质后,又到银行挂失,然后取走现金,使质权落空。如果银行在此经过核押,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释》100条)

  4、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解释》101条)。这是因为质权人只有质权,而不是证券的所有权人。不过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情形,证券持有有即可推定为所有人,所以证券债务人不得以持有人仅有质权而抗辩。

  5、证券的兑现或提货期限先于担保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77条)。证券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担保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实现质权(《解释》102条)。

  二、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票虽然也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但股权既非单纯的债权,也非单纯的物权,而是一项新型权利。

  依《担保法》78条第1款规定,以股票出质人,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生效。第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解释》作了变相修正,按照103条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物权法》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比上述两法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比《担保法》全面,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权利凭证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交付设立);二是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登记设立)。第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儿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登记设立);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登记设立),这儿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第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按规定由各自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登记设立)。第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登记设立),这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上述规定,一个为“交付设立”五个为“登记设立”,但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