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导读:
核心内容: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的债权人比其他人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还可以是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优先权的性质是独立的法定的担保物权。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权的一般概念和性质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沿革
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在优先权中,在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优先索取权,后期具有担保物权性质。法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优先权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把财产划归清偿某些债权的概念,从而使优先权从原来的债权人之间的分类变成为物的担保制度,优先权从此具有了担保物权的性质,并且将其与抵押权并列规定,明确规定优先权与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 日本民法继受了法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称之为先取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303条至第341条作出专门规定。
《德国民法典》不规定优先权,只是将优先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认为某些特种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该等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特种债权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的结果,并不改变其债权性质。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特种债权的效力之一,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没有明确的将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理论对优先权的性质认识并不相同。主要观点:一是特种债权说,认为优先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它不过是立法政策对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而特种债权主要是指工资、生活费、司法费用、抚养费用等支付关系,它们是基于公法关系、劳动法关系、婚姻家庭法关系产生的,并非民法上的债权关系。这种观点显然来源于德国法。二是担保物权说,认为优先权是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它既不是优先受偿效力或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同时也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具有明显的区别。这种观点基本上来自于法国法的影响。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为担保物权。当然反对的意见也存在,但并不是反对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性质,而是不一定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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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优先权是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理由是:
第一,优先权基于社会生活实际需要而产生,其意义在于社会政策、公平观念等各种考虑,通过明确某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而对债权平等原则加以突破。
第二,我国现行法中也已经将某些优先权规定为法定担保物权。如《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第1款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第三,优先权的性质、产生、内容以及消灭的原因等都决定了其为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而非单纯的优先受偿效力或者债权清偿顺序。
第四,我国法定担保物权只有留置权一种,体系不完整,增加优先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可以完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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