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导读:
对于长期有经贸往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最高额抵押,是可以避免多次签订抵押合设定抵押权的麻烦,但是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设定最高额抵押后,双方之间所有的经贸往来都是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一、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2、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
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三、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综上,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高额抵押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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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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