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担保法 > 担保合同 > 质押担保合同 > 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2:38:07 人浏览

导读: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又能会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也就是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但是债权人没有使用质押物的权利,只有占有权,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实现债权,那么债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这也就是质押担保的实现,那么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又能会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也就是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但是债权人没有使用质押物的权利,只有占有权,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实现债权,那么债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这也就是质押担保的实现,那么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上会出现两种情况:

  1、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2、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对出质债权的清偿期是明知的,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当然,质权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

  二、能否约定质押担保期限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因此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4、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5、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综上所述,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中折价是最常见的方式,如果债务人到了还款的日期还没有归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质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用处分后的钱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的则要归还给债务人。以上就是“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