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期限
导读:
抵押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急于用钱的情况下,有很多人会选择进行借贷,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大多数债权人会选择让债务人进行抵押,设立抵押权。那么借贷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民法典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可知,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要把本规定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加以区别。其他债权人可能没有签订抵押合同,或虽然签订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收到抵押人的权利凭证。本规定的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只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但已收到抵押人交付的权利凭证,因此,相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本规定的债权人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抵押物没有登记,本规定的债权人对该抵押物没有物权,故不能与该抵押物的受让人、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相对抗。
因此,本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对其他一般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单指受让人,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其他一般债权人。本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享有物权的第三人。在没有享有物权的第三人的情况下,对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本规定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其实不会影响抵押的成立,但相比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债权而言,最后抵押物可能就先清偿这部分债权了,等轮到自己的时候可能抵押物已经被执行完,这样对自己也是比较严重的影响。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借贷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期限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借贷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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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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