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没成立担保还成立吗
导读:
与担保合同以及抵押权来说,是两个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律事件,那么对于抵押权没有成立的话,那么相关的担保是否是成立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抵押权没成立担保还成立吗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具体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1、物权法实施之前,因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亦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抵押人所承担这种赔偿责任不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而是以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抵押人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可以概括为“不以抵押物价值为限的补偿清偿责任”。
2、物权法实施以后,因区分原则的适用,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样,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也不再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而应在抵押合同有效的视野下重新审视。也即在抵押合同有效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抵押人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依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抵押人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
(二)继续履行
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无论抵押合同是否对抵押登记进行约定,抵押人均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权得以设立。
(三)赔偿损失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未进行抵押登记给其造成的损失时,应参照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之规定,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该责任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抵押人负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当其不履行该义务时即构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已不可能时,例如抵押物已为他人办理抵押登记或查封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要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时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赔偿责任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法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抵押物签订担保合同,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是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抵押权没成立担保还成立吗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抵押权如果没有成立的话,那么是不具有相关的生效条件,但是他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说在面对抵押权未生效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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