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最长
导读:
我们都明白债权债务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些债务人面对欠债的时候会逃跑,这是就需要一位担保人员,那么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最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是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二是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断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第二,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如果认为保证期间有“发生”中断的情形,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两者易混淆,实践中不好把握。
第三,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可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浪费资源。
第四,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恰恰说明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说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发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担保法所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申请仲裁)主债务人。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保证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第三,债权人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顾及其权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最长的相关内容,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内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1)连带责任保证
房屋买卖提供的担保依法具有有效期。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担保有效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有效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是:1、订立担保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因重大误解订立担保合同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