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担保,我们能够经常遇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那么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解释全文的内容是:
(一)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二)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免责。
(二)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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