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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责任消灭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4 23:36: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证这种担保方式越来越常见,但是保证责任问题很多,保证责任的消灭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担保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

  核心内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证这种担保方式越来越常见,但是保证责任问题很多,保证责任的消灭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担保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考虑放贷资金的安全,一般是在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时,才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但往往又因保证人无代偿能力、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等因素,很难使保证责任落到实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本文将从广义上对保证责任消灭的情形作法律上的探讨。

  在经济纠纷中,债权合同保证责任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证责任消灭:

  ①一般主债务的消灭;

  ②主债务已被第三人承担;

  ③依法律规定与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或全部债务;

  ④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后;

  ⑤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民事责任;

  ⑥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人责任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之消灭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济合同中,债务人有无使用盗盖、假刻的公章来担保的行为

  以借款合同而论,《贷款通则》未实施之前,债务人为骗得贷款人的信用,使用盗盖、假刻担保人公章骗取款项的现象屡见不鲜。若发现这种诈骗行为,作为“担保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应立即告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请求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是否属于“以货还贷”

  在这类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明知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却虚构另一借款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明显不真实,且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有关贷款发放的原则,故应认定主合同无效。 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

  (l)前一份借款合同与后一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前一合同与后一合同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应考虑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确实不知,可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三、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合伙人并未同意

  在实践中,有些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合伙人同意即擅自以法人的名义提供担保,这种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或条款,因为这种行为根本不代表法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体现保证人、被保证人和保证权人三方的合意,不符合保证的法律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根据其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过错大小来确定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此外,作为担保人的合伙企业在注销后,或合伙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其退入伙的人员虽未经工商登记,但该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则其担保责任应由实际作担保行为时企业的合伙人来承担。

  四、主合同的债务转移是否经保证人同意

  基于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和未经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人不得对保证合同内容予以更改的特点,主债务人虽经债权人同意在保证责任内将债务转移给他人,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追认的除外。《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五、是否存在债权人放弃为其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的情形

  比如,为保证债权之实现在主合同成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了抵押担保,在抵押合同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主债务人为抵押人,与此同时,还成立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无论是抵押合同还是保证合同,均为担保债权实现之手段,如无特殊约定情况,债权人放弃其债权而设定抵押权,势必加大保证人之保证风险。为保护保证人之利益,应当认定保证人就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该特定部分保证责任即告消灭。

  六、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有无书面请求债权人起诉

  为更好地保护保证人的权利,遇到被保证人有即将破产或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起诉,如果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书面请求1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是否超过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口头、书面变更或同意迟延履行的情形

  ①经济合同当事人在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经济合同或签订延期履行义务协议,事后,原合同保证人没有追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双方订立延期履行协议,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人对原保证的经济合同应承担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的,保证责任免除。对延期履行协议,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借款合同的用途等,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九、存在欺骗、欺诈、胁迫情形,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对此事根本无法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诱骗、强迫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保证人同样不负保证责任。 另外,关于某些上级机关要求下属企业为其他单位担保的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免除,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明知该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可以拒绝,只是碍于情面,虽非百分之百的愿意,但也属自愿行为。如果是上级机关同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无效经济合同中保证责任虽已消灭,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作为担保人的代理人,承办案件中的担保人若不能免除全部贡任,就应考虑合同有无这方面问题,即考虑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那么担保人既可以减少民事责任的承担,又可以在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后再承担责任,在时间上可以迟延承担,有利于企业的资金流转。 保证无效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有两种形式,

  (一)是被保证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是保证自身无效引起的案件。

  1.被保证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但仍然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因为,保证人既然知道保证合同无效,其在主观上对该无效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已经有所预见,对自己为这样的合同提供保证而产生的后果有所知晓,故其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2)保证人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在对本属无效的主合同提供担保这一点上,其并无过错。但是,其订立保证合同本身却存在着过错,如不具备订立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组织订立了保证合同,而该保证合同又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保证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证人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在对本属无效的主合同提供担保这一点上,其无过错。同时,其在订立保证合同本身上也无过错。则该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对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保证责任。但这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主合同有效时的保证责任是不同的;实际上这一约定可说是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负因合同无效所生债务的一种担保。

  2.因保证自身无效引起的案件 担保合同的无效,可由下列原因构成:

  (l)主体不合格,担保合同无效。

  主体不合格是指参加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或不具有参与签订担保合同的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为担保人的,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或者事后追认的除外,等等。

  (2)内容不合法,合同无效。

  内容不合法是指担保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无效。如:担保标的物为《担保法》第37条所规定的不得抵押财产;抵押或质押财产为走私物、赃物或遗失物等等。那么,无效经济合同保证责任消灭,担保人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表现为赔偿借款合同债权人的损失,而不是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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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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