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导读:
从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来看,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所从事的都是辛苦的活,比如船员报酬、海难救助等费用,这些都是人们辛辛苦苦付出劳动应得的。国家规定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初衷就是保护弱者的利益。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各国法律专家观点不一。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一、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确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只能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或不同的公约的规定来认定。在不改变现有各国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要想对世界现有的船舶优先权统一定性,是根本不可能的。用某一法域专家的观点去解释和说明另一法域的法律也是站不住脚的。研究我国的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只能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法学家的观点不一定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我国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依据。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1、船舶优先权具有对世性,即其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首先,船舶优先权能对抗船舶的受让人,它随船舶而转移,不受转让的影响。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一经成立,除非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否则它就一直粘附在该艘船舶上,与船共在,与船共走,不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或该船的登记以及船旗发生了什么变化,船舶优先权人为行使其权利仍能认船不认人,从而对抗新的船舶所有人。1967年《统一海上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除第11条另有规定外,凡由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第4条所述请求,不论船舶所有权或登记事项发生何种变更,都随同船舶的存在而存在。”我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灭失。”其次,船舶优先权能对抗船舶抵押权等物权,在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竞存于同一船舶之上时,前者优先于后者受偿。
2、船舶优先权具有支配性,属于支配权 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得依自己之意思,无须他人之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征。船舶优先权人无须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介入即可行使其优先权。债权人无须向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之请求,即非债权的请求权。当然,这种支配性与传统物权法上物权人实际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支配性是不一样的,船舶优先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现实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处分权,他可以采取的唯一行动,就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扣船,并在受偿程序上得以优先受偿。
3、船舶优先权具有附随性,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附随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价值权,故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债权转移担保物权也随同转移。我国《海商法》第29条规定:“除非法院应船舶转让的受让人的申请予以公告之外,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船舶优先权即消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我国通说是属于担保物权,并且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即对世性、支配性、附随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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