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导读:
虽然我国的《海商法》提出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并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一直以来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各位法律界学者都有争议,主要有程序权利说和实体权利说。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这种担保物权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法律只是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而船舶优先权产生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基础,它是基于国家或国际的公共政策,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强制实施。不管债务人或船舶所有人是否愿意,只要法定的海事债权发生,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始存在。除此之外,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抵押权公示的方式是进行抵押登记,而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没有公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生质权的效力。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律并不要求其公开或公示,因而它是不公开的、秘密的。
在理论上,根据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因船舶优先权第一次产生而无须依靠原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而取得船舶优先权;二是继受取得,指新的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船舶优先权人处取得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船舶优先权随海事请求转移而转移的规定为此分类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第一次产生后未经转移的船舶优先权为原始权利,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为原始主体;经过转移的船舶优先权为继受权利,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为继受主体。
综上,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不同于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物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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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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