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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五十四条-担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2 13:42:06 人浏览

导读:

来源:作者:10-04-29第54节法条内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来源: 作者: 10-04-29

  第54节

  法条内容: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释义:

  本条是对在同一财产上设置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的规定。 受偿顺序的确定原则是:按照抵押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同一顺序者,依其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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