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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及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4 12:3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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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根据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中的过错以及债权人信赖保证人的作保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要求保证人赔偿自不待言,但这种信赖利益的范围,却众口不一。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应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预期利益的损失。有的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失去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还有些学者指出:“应坚持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少损失就应赔偿多少损失,不限于履行利益。”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损失是指债权人因信赖保证人的保证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后者范围较难确定,故应限制在可客观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当然对主合同的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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