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期满不赎 典当行有权优先受偿
导读:
家住无锡锡山区的张某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在锡某典当公司办理典当借款,后期限届满没有向典当公司支付当金、利息等款项,典当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锡山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
法官认为典当公司要求张某支付每月9‰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罚息标准,故按照法定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确定为8.2‰。最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了当金数额、利息标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当金及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房产去除银行抵押价值部分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典当公司向被告支付当金时预扣综合服务费并不违法,但是预扣当金利息则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我国的《典当管理办法》也对当金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典当行和当户不能超过该规定标准确定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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