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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违约退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5 00:02:46 人浏览

导读:

购房定金违约退还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

  购房定金违约退还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

  2006年3月22日,李小姐看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1、签订认购书时李小姐支付1万元认购定金;2、李小姐在认购书签订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到楼盘销售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3、如双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李小姐未在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当天,李小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不久,李小姐不想购买此房,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未果。9月6日,李小姐以开发商虚构事实,欺骗签订无履行期限的认购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返还预付的购房定金及利息。开发商认为自己于今年8月2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李小姐没有依约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属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是李小姐的原因放弃购买房屋,不依约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方并不违约,那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李小姐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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