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违约退还
导读:
购房定金违约退还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
2006年3月22日,李小姐看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1、签订认购书时李小姐支付1万元认购定金;2、李小姐在认购书签订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到楼盘销售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3、如双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李小姐未在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当天,李小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不久,李小姐不想购买此房,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未果。9月6日,李小姐以开发商虚构事实,欺骗签订无履行期限的认购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返还预付的购房定金及利息。开发商认为自己于今年8月2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李小姐没有依约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属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是李小姐的原因放弃购买房屋,不依约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方并不违约,那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李小姐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屋买卖提供的担保依法具有有效期。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担保有效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有效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是:1、订立担保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因重大误解订立担保合同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