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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能签约 返还双倍定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5 00:21:4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孙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写的是定金)。然而开发商却提出了房屋涨价,要求孙伟按涨价后的房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孙伟很气愤,不同意按涨价后的房价签订合同,开发商便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孙伟得知房屋

  案情

  孙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写的是“定金”)。然而开发商却提出了房屋涨价,要求孙伟按涨价后的房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孙伟很气愤,不同意按涨价后的房价签订合同,开发商便将房屋卖给了他人。

  孙伟得知房屋转卖后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而开发商则认为孙伟所交的2万元应当视为“意向金”,只有等到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转化为“定金”,收据上的“定金”是财务人员的笔误,并且在《认购意向书》中,他们保留了是否出售的权利,只愿退还2万元。双方没有谈妥,纠纷不断。

  律师解答

  律师: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作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未能与孙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关于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的要求,则没有依据。因为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仅约定了房屋的幢数和房号,对房屋面积、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时间及房屋的交付时间均没有明确的约定,因此该《认购意向书》仅表示签约的意向,并没有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不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孙伟获得的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与他预算的20万元损失可谓天壤之别,归根究底是《认购意向书》仅表示签约的意向,并没有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开发商还在《认购意向书》上规定:本申请单的签订并不能保证申请人一定能够买到该认购范围内的房屋,仅作为申请人申请表示。因此,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购房者应该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认购意向书》上有所体现,注明各自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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