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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7 15:40:53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进行抵押的时候,经常会需要签订一份抵押合同,以证明存在抵押的事实,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名为抵押登记的东西。那么这个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一些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在进行抵押的时候,经常会需要签订一份抵押合同,以证明存在抵押的事实,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名为抵押登记的东西。那么这个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一些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也就是说,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 ( 此时即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 , 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但从第 188 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 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大家一定要多多的去进行了解,避免出现因为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出现意外情况。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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