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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未办理怎么保障债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22:34:47 人浏览

导读:

生活中抵押人用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实践中如果抵押登记未办理,债权怎么保障?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

  生活中抵押人用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实践中如果抵押登记未办理,债权怎么保障?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抵押登记未办理合同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

  未办理抵押的补救措施

  按照区分原则,在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第一是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第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就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权,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与债权人基于抵押合同所创设的担保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当抵押人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抵押合同上担保义务等三种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与抵押人无关时,抵押人仅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具体如下:

  1、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人应承担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2、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例如抵押物被查封的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未进行抵押登记给其造成损失时,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

  无论抵押人是否违反抵押登记的义务,根据区分原则,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清偿债权。

  也就是说,只要主债务人未依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变价来实现债权。所不同的是,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

  (整理自广州仲裁委员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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