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吗
导读:
我们一般将自己的物品抵押给他人时,都是出于当时的困难,所以最好签订一个合同去确保自己的抵押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抵押的双方来说,都需要去抵押登记。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吗的相关内容。
1、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3、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河北某县马某找到亲戚陈某说:“我想到银行借点钱,但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你能否帮忙?”陈某碍于面子,写了一封“同意函”。同意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县城某街某号的三间瓦房作为马某借款的担保。马某拿着这份“同意函”向县农业银行借款10万元,并以陈某的名义与县农行签订了抵押担保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陈某起诉县农行,要求法院确立抵押合同不成立。
法律分析: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马某拿着“同意函”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应解释为委托行为,即马某是陈某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代理人。“同意函”具有特别授权的作用,“同意函”中未说明担保数额,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抵押权人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同意函”是价值限度内的无限授权行为。从已知条件来看,马某属于有权代理。若陈某限制了抵押担保的数额,但“同意函”中并未表现出来,则超过的部分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超过的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观念上都可以划分开。《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有:(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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