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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骗案隐患萎缩了车贷担保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5 06:26:10 人浏览

导读:

目前,车贷业务在辽宁省大连市急剧萎缩,银行将其归罪于担保公司,认为是担保公司不能积极开拓担保业务所致,而担保公司则有苦难言:车贷隐患重重,骗案发生让人防不胜防本网记者张国强车商伪造手续骗贷———防不胜防2008年3月间,大连瓦房店某汽贸公司法人代表赵

  目前,车贷业务在辽宁省大连市急剧萎缩,银行将其归罪于担保公司,认为是担保公司不能积极开拓担保业务所致,而担保公司则有苦难言:车贷隐患重重,骗案发生让人防不胜防

  本网记者 张国强

  车商伪造手续骗贷———防不胜防

  2008年3月间,大连瓦房店某汽贸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利用销售汽车的便利条件,伙同同乡村民姜某某伪造汽车销售合同、购车首付款收据、汽车合格证,并欺骗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骗取大连一家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的担保,从而从银行骗取贷款45.8万元。

  记者在赵某某伪造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看到,购买方是姜某某兄弟,销售方是大连发达汽贸公司,车辆型号为“奥迪”牌轿车,车架号为F…5799,售价为65.57万元,首付款为19.77万元,申请贷款额为45.8万元。

  因为是汽车销售商提供的购车证明文件,担保公司便依惯例未作详查。于是这家担保公司便向银行出具了车贷担保函,担保保证责任是,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即如果购车人不能偿还借款,担保公司将承担全部费用。有了担保函,银行同意放贷,并将45.8万元贷款划入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划入大连该汽贸公司,用于姜某某兄弟购买“奥迪”车。

  按法律规定,用贷款所购的汽车必须抵押给银行,以便借款人违约时银行依法处分抵押车辆。然而,银行放贷数月后,“借款人”未办理车辆牌照和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也未按期偿还本息。于是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责任。担保公司不知被骗,在敦促“购车人”还款遭拒后,于2008年7月23日,将此案作为贷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将姜某某和其兄弟及大连瓦房店某汽贸公司诉至法院。其间,这家担保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了全部贷款。

  然而,法院审理后发现,涉案轿车的买主不是姜某某的兄弟,而是内蒙古一家企业,审委会认为此案涉嫌诈骗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警方侦查。

  车商被诉仍未全部退赃———“危害不大”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立案后查明,这是一起赵某某利用车商便利条件,与姜某某合谋的诈骗案,姜某某的兄弟只不过是两人作案的道具。案件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3月,赵某某发现姜某某在建的果汁厂前景好,想投资但没钱,便合谋骗贷。他们伪造申请车贷必须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手续,并向“奥迪”专卖店谎称购车,骗取一份车架号为F...5799的汽车合格证复印件,而后到保险公司为这台汽车投保。

  作为车商,赵某某清楚,如果不退保,涉案车辆真的出售后,真车主就无法投保,他的骗术就会暴露。因此骗贷后又立即找到保险公司,谎称退车,从而要求退保。但此时保单已被银行留存,因此他又谎称保单丢失,从而骗得退保。

  骗贷得逞后,赵某某与姜某某签订了投资协议,将诈骗所得算作赵某某向果汁厂的投资。后来,赵某某发现案情将要败露,便以合同须老婆签字才生效为由,将姜某某所持有的那份合同骗走,将所谓“投资”改在姜某某名下,并代替姜某某起草了一份收款字据,由姜某某签字。而后,赵某某又在这份字据上补充填写了如下内容:车贷所用手续都是我姜某某提供的,由我姜某某负责。

  西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认为,此案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于2009年10月22日,以合同诈骗罪移送起诉。移送起诉书认定赵某某、姜某某采取签订假购车合同、提供假首付款收据、假汽车合格证、假机动车保险单等手段,骗取银行45.8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赵某某在案发后曾被公安机关拘传,在拘传期间被迫返还30万元。

  据担保公司相关人员介绍:检方受理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检方办案人员曾在今年4月3日约见担保公司人员时称,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案犯罪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今年4月14日,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赵某某、姜某某伪造汽车销售合同、购车首付款收据,提供了骗取的机动车保险单,从而骗取了购车抵押贷款担保和银行贷款,其中40万元由赵某某个人支配。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又变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民刑两不管”———大连车贷萎缩

  记者从大连担保行业协会了解到,近年来,大连车贷业务呈现萎缩态势,许多担保公司因为担心被骗而不敢担保,银行因为缺少担保而减少放贷。记者了解到,在此案发生地西岗区,据记者了解,已经有两家担保企业相继停止车贷担保业务,其中大连车贷业务规模最大的大连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也无奈地停止了这项业务。

  大连一些担保业务人员对此多有抱怨,认为当地车贷担保业法制环境恶劣,导致了车贷担保业隐患重重。他们说,因为对骗取机动车贷款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骗子因此胆子越来越大,竟然到了担保公司不敢开展业务的地步。

  针对大连这起赵某某、姜某某骗贷案,国内一位著名刑法学专家指出,此案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一是无论从汽车销售商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购车证明文件看,还是从骗取的金额看,认定情节显著轻微都值得商榷;二是从车贷担保对于当前扩大消费的作用看,认定社会危害不大也值得商榷;三是从被不起诉人至今拒不交出所骗取的部分巨款看,认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也值得商榷;四是此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现有法律应当而且能够予以禁止和处罚,而放任其处于无管辖状态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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